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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》 |
| 2024年06月26日 10時06分 忻州日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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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文物出境進境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(gòu),應當有5名以上專職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。專職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應當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(yè)技術(shù)職務并經(jīng)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。 第四十五條 運送、郵寄、攜帶文物出境,應當在文物出境前依法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(gòu)審核。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(gòu)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(nèi)作出是否允許出境的決定。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(gòu)審核文物,應當有3名以上文物博物專業(yè)技術(shù)人員參加;其中,應當有2名以上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。 文物出境審核意見,由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共同簽署;對經(jīng)審核,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一致同意允許出境的文物,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(gòu)方可作出允許出境的決定。 文物出境審核標準,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。 第四十六條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(gòu)應當對所審核進出境文物的名稱、質(zhì)地、尺寸、級別,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、住所、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,以及進出境口岸、文物去向和審核日期等內(nèi)容進行登記。 (未完待續(xù)) (責任編輯:梁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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